创业政策
当前页面:创业政策
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 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张健华  日期:2017-11-30  浏览次数:1633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院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用账户,创新创业指导中心对项目经费进行具体管理,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第三条 项目经费只限用于训练计划项目实施,指导教师负责费用管理及报销,不得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学院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章经费使用和审批

第五条 项目经费包括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开展所需的材料、实验(含协作)、差旅、会议、办公、咨询指导等费用。项目经费按工作进展分阶段报销。

第六条 项目立项后,每个项目可报销配套资金的40%。结题验收合格后,每个项目可报销配套资金的60%。

第七条  指导教师的项目指导费用及校外专家咨询经费纳入项目经费统筹考虑,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

第八条 项目组负责人和指导教师作为经办人签名,创新创业指导中心办公室审核备案,中心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办人持原始票据到财务处报销。

第九条 购买仪器设备,按照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财产登记入库手续,并将仪器设备存放于相应教学实训室(或工作室)。

第十条 报销论文版面费,需注明相应级别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

第十一条 报销图书、复印资料费,除发票外须附清单并加盖书店或复印店的印章。

第十二条 报销交通费等差旅费应填写差旅报销单并须由指导教师、系领导签字。

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开支,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严禁从项目经费中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经费的报销必须要有正规的发票,出租车费、餐饮费、参观娱乐费不允许报销。

(一)设备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

(二)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支付的气、燃料费、排污费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件、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试验协作费,指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四)办公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一般性办公用品及学术刊物订阅费等。

(五)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参加学术交流的费用。

(六)差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国内差旅费。

(七)资料讲义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印刷费等。

(八)邮寄费,指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用。

(九)知识产权事务费,指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十)论文版面评审费,指进行项目活动撰写论文、专著所必需的版面和评审费等。

(十一)其它直接费,指除上述费用外,包括为项目支付专家咨询指导费、网络费和软科学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稿费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直接费用。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各项目组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

第十五条 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停止其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组需提交经费开支明细表,并对经费使用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 项目结题三个月后停止经费报销,由学院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办理结余经费的结转。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学院。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学校知识产权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原《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川信职院〔2015〕53号)作废,本办法由学院创新创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